首 页
职能与机构 工作动态 政务公开 警察风采 理论研究 戒毒康复 学员心声 场所建设
 
 
广西劳教局机关学习贯彻十
广西劳教系统2007年招录公
广西区劳教局2007年考试录
 
 
   
广西第五劳教所认真贯彻落实
我局领导深入基层开展春节慰
自治区吴恒副主席到我局调研
 
 

 您当前位置: 首页>>政务公开>>正文
 

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


2006-3-12

1991812日司法部令第16号发布)

第一章总则


  第一条  为了保障劳动教养人员身体健康,做好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,根据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劳动教养工作实践经验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 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卫生工作必须遵循教育、感化、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,实行依法、严格、文明、科学管理,做到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  第三条  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卫生工作,实行干警管理下的民主管理。
  第四条  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经费和物资,必须专款()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克扣、挪用和侵占。
  

第二章机构


  第五条  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司法厅()劳动教养管理局()设生活卫生处()。其主要职责是:
  (1)拟订全省(区、市)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  (2)掌握全省(区、市)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情况;
  (3)检查指导劳动教养人员的伙食管理、卫生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;
  (4)参与对劳动教养人员生活、医疗设施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;
  (5)协同做好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进修工作;
  (6)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医院、卫生所业务;
  (7)掌握劳动教养人员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情况;
  (8)综合全省(区、市)生活卫生工作的统计报表。
  第六条  劳动教养场所设生活卫生科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教养机关规定其职责。
  第七条  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司法厅()劳动教养管理局()、劳教场所、大()队,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劳动教养生活卫生工作。
  

第三章生活、医疗设施


  第八条  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以及干警、工人生活区、办公区隔开。
  第九条  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区应设宿舍、食堂、活动室、小卖部、厕所、浴室、理发室及其他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。
  第十条  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应坚固安全、通风明亮、防潮保暖,设有床铺()等必要的生活设备。每人住房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。
  第十一条  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及其它生活卫生设施,应定期检查,及时维修。
  第十二条  劳动教养场所应设置医院(卫生所)。驻地分散的大()队应设置医务室。
  医院(卫生所)、医务室,应参照卫生部门规定,配置医疗设备、药品和相应的医务人员。
  第十三条  

本新闻共3页,当前在第1页  1  2  3  

声明:广西壮族自治区劳教工作管理局 版权所有 ©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、复制或建立镜像,如有违反,追究法律责任!
联系信箱:gly@gxlj.gov.cn 电话:0771-2826206
技术支持:南宁超创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桂ICP备06002084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