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劳动教养的性质、任务和宗旨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;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;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管理,贯彻“依法、严格、文明、科学”管理的原则。 二、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 (一)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。 (二)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遵守“五不准”的规定 1.不准打骂、体罚、侮辱、虐待劳动教养人员; 2.不准克扣、挪用、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、财物; 3.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; 4.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馈赠; 5.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弄虚作假,请客送礼,假公济私。 三、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(一)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 1.选举权; 2.人格尊严不受侮辱,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,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; 3.按规定通信、会见的权利; 4.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; 5.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、失职行为提出申诉、控告的权利; 6.享受劳动保护、人身安全的权利; 7.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权利; 8.其他法定权利。 (二)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 1.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; 2.遵守所规、所纪的义务; 3.服从劳教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; 4.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参加劳动的义务; 5.接受思想、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; 6.其他法定义务。 四、劳动教养人员收容的规定 (一)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《劳动教养决定书》、《劳动教养通知书》接收劳动教养人员。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,不予收容。 (二)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,应提出建议,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。 五、劳动教养人员分级管理的规定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