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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务公开内容


2006-3-12

一、劳动教养的性质、任务和宗旨
   
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;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是教育、感化、挽救;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管理,贯彻依法、严格、文明、科学管理的原则。
   
二、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
   
(一)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。
   
(二)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五不准的规定
    1
.不准打骂、体罚、侮辱、虐待劳动教养人员;
    2
.不准克扣、挪用、侵吞国家供应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、财物;
    3
.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干私活;
    4
.不准接受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的馈赠;
    5
.不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弄虚作假,请客送礼,假公济私。
   
三、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
    (一)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
    1
.选举权;
    2
.人格尊严不受侮辱,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,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;
    3
.按规定通信、会见的权利;
    4
.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;
    5
.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、失职行为提出申诉、控告的权利;
    6
.享受劳动保护、人身安全的权利;
    7
.按期解除劳动教养的权利;
    8
.其他法定权利。
   
(二)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
    1
.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;
    2
.遵守所规、所纪的义务;
    3
.服从劳教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;
    4
.有劳动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参加劳动的义务;
    5
.接受思想、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;
    6
.其他法定义务。
   
四、劳动教养人员收容的规定
   
(一)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《劳动教养决定书》、《劳动教养通知书》接收劳动教养人员。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,不予收容。
   
(二)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,应提出建议,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。
   
五、劳动教养人员分级管理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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